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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教职工岗前培训系列报道之十二)树意识 明法规 避风险——海南大学法学教授常健讲授《教育政策法规与学校规范管理》
来源: 作者: 日期: 2021-08-23 点击数:

(彭过超)

8月22日上午,厦门市教育市直属学校新聘教师岗前培训来到了第七天,市教育局邀请了海南大学法学教授常健老师和大家分享《教育政策法规与学校规范管理》。常教授作为我国民法专业领域的知名学者,用许多生动鲜活的校园真实司法案例,解析了校园安全管理、学生安全管理和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。
 

  
        通过这节课,新教师们学习了校园法治教育的重要性,了解了学生及学校管理的重点。国家已经降低了未成年人入刑的年龄,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,引导学生从小学习自觉守法,养成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理念。这不仅是国家对学校的要求,同样也是学校教育必不可少的一环。

常教授强调: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,从青少年抓起,在中小学设立法治教育课程,这是国家法治教育的整体要求。
 

  
        常教授提到教师们要有牢固的风险意识。首先要严格约束自身言行,重视自媒体时代对教师个人言行的极高要求,注意自身言行可能带来的影响。其次是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到滴水不漏,要重视学习教育管理制度,培养教师团队的证据意识、流程意识,避免由于工作导致的安全疏忽、证据遗失、管理缺失等问题。最后要学会正确处理学生问题,做好学生思想引导和法制管理制度建立。
 

  
        当天的法制培训在常教授生动的讲解中愉快结束了,新教师们都意识到身上责任之重:法律意识还不够深厚,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注重依法治教的理念,做好学生管理、班级管理等工作,做好学生法制理念的培养工作,紧跟国家法制教育的发展战略。
 

  延伸阅读

入刑年龄降低

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(十一),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刑法修正案(十一)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,规定12周岁以上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以下犯罪行为,应当负刑事责任: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。
 

  
      民事行为能力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:

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;

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;

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;

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,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,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
确立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,旨在对低幼未成年人提供绝对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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